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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规划》,海关总署造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治理法子》,现予以颁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规划》,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蹬仔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免税进口主体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出格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之间对表盛开港口进口的自用机械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免税政策)。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免税进口主体是指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元、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元。免税进口主体名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武威关蹬仔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本法子所称自用机械设备指免税主体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建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蕴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税目9508项下的商品,《通知》附件中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之表;本法子所称自用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璜、装建物资。
《通知》第五条所述四类措施货物,不合用进口免税政策。
第四条 免税进口主体进口的切合免税商品领域的机械设备和基建物资(以下统称免税货物),该当为免税主体自用,且属于免税主体依法从事出产经营、发展业务、执行基建项目或推广职责所需。
第五条 海关对免税货物执行电子台账治理。其中,对自用机械设备以免税进口主体为单元进行治理,对自用基建物资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治理。
第六条 免税进口主体在初次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港口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登记免税进口主体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经营领域等信息。
第七条 免税进口主体在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登记有关机械设备或基建物资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值、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商品信息及有关注明资料,成立免税货物台账。其中,基建物资除提交上述商品信息及注明资料表,还应提交合作区执委会鉴定该基建项目时所出具的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对于登记信息不齐全的,海关通过系统奉告免税进口主体予以补正;登记的商品不属于免税领域内的,海关不予登记并通过系统奉告免税进口主体。免税货物台账中已登记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信息产生变动的,免税进口主体该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公服平台办理有关信息调换手续。
免税进口主体申报进口的免税货物,不得超出台账登记的商品领域及数量。
第八条 免税货物申报进口前,免税进口主体应通过公服平台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以下简称核注清单),并传输至海关信息治理系统。核注清单中免税进口主体和进口商品等有关内容与登记信息相符的,海关予以确认。
第九条 免税货物进口时,免税进口主体使用进境货物登记清单进行申报,“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为横琴海关(代码:5795);“征免性质”别离填报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设备”(代码:481,简称“横琴合作区自用设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基建物资”(代码:482,简称“横琴合作区基建物资”);“消费使用单元”填报免税进口主体名称。
进境货物登记清单中其他栏目填报内容,应与经海关确认的对应核注清单有关栏主张内容维持一致。
第十条 免税货物仅限免税进口主体在合作区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其中,基建物资仅限用于对应的登记基建项目。
除海关总署还有划定表,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表盛开港口进口的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推算。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不再按免税货物执行后续治理。
第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该当按有关划定补缴税款。
补税的完税价值以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表盛开港口进口时的完税价值为基础,依照货物已进入合作区功夫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推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值=免税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表盛开港口进口时的完税价值×[1-免税货物已进入合作区功夫/(监管年限×12)]。
免税货物已进入合作区功夫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推算。不及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推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推算。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填报核注清单的方式,向海关自主核报上一个月免税进口基建物资(不蕴含可沉复使用的物资)的耗用情况,海关凭据免税进口主体申报的数据对基建物资台账进行核扣。
免税进口主体对自主核报的基建物资耗用情况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掌管,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于核报已耗用的基建物资,经海关审核赞成,不再按免税货物执行后续治理,无需补缴税款。
第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该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提交上一年度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汇报。
第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将免税货物在区内让渡的,按以下划定办理:
(一)将免税货物让渡给区内其他免税进口主体的,由转入、转出免税进口主体别离填报核注清单,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陆续推算,在渣滓监管年限内对该免税货物持续执行后续监管,无需补缴税款。
(二)将免税货物让渡给区内免税进口主体表的其他主体的,由区内转出免税货物的免税进口主体填报核注清单,并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划定补缴相应税款,补税的完税价值推算参照本法子第十一条提前解除监管有关划定办理,补缴税款后不再按免税货物执行后续治理。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主体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货物销售给幼我的,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划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现实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缴纳税款后不再按免税货物执行后续治理。
第十六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需将免税货物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赞成后,可按划定办理贷款抵押。
免税进口主体不得以免税货物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表的天然人、法人或者犯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该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赞成后,能够依照海关核准的主体、用处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除海关总署还有划定表,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免税进口主体该当事先依照移作他用的功夫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功夫不能确定的,该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免税货物渣滓监管年限可能必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免税进口主体将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必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值以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表盛开港口进口时的完税价值为基础,依照必要补缴税款的功夫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推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值=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表盛开港口进口时的完税价值×[必要补缴税款的功夫/(监管年限×365)]。
上述推算公式中必要补缴税款的功夫为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现实功夫,按日推算,逐日现实使用不满8幼时或者超过8幼时的均按1日推算。
第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需将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至境表的,该当通过公服平台填报核注清单,经海关审核赞成,办理退运出境或出口至境表手续。
免税货物自退运出境或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再补征有关税款。
第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货物自合作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域(以下统称境内区表),按进口货物有关划定办理进口手续,其中:
(一)免税货物进入境内区表销售给进口统一货物享受一致免税优惠待遇的境内区表进口主体,区内免税进口主体填报核注清单,境内区表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主体参照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治理法子有关划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及进口申报手续。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陆续推算。
(二)免税货物进入境内区表销售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统一货物不享受一致免税优惠待遇的境内区表进口主体的,依照本法子第十一条提前解除监管的有关划定补缴相应税款,补缴税款后不再按免税货物执行后续治理。
(三)监管年限已届满或者在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境内区表的,不再征收进口税款。
第二十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产生分立、归并等调换情景,因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免税进口主体终止的,参照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治理法子中减免税申请人产生主体调换情景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景表,免税进口主体申请办理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移作他用、退运出境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赞成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海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划定,对免税进口主体使用免税货物情况执行稽查、核查。
第二十三条 自境内区表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且切合本法子第三条免税领域以及第四条自用要求等划定的,由区内免税进口主体通过公服平台填报核注清单,境内区表出口主体按划定填报出口报关单。有关货物入区后参照本法子执行免税治理。
第二十四条 免税货物涉及许可证件治理的,依照国度关于合作区许可证件治理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法子由海关总署掌管诠释。
第二十六条 本法子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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